国家外管局15日公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扩大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并将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均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规定》明确指出,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扩大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
国家外管局表示,融资难和资金不足是制约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除放开自有外汇等多种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如经外管局核准,亦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国家外管局在6月还出台文件,解除了境外放款的资质限制,允许各类境内企业为其在境外设立的参股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