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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境外投资余额不得超总资产15%

2012年10月23日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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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要求从事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需满足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条件,可投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以及不动产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保监会10月22日发布针对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细则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对部分新兴市场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等行业。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符合境外投资资质条件的保险机构委托人需要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境内的受托人需要满足的资质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等,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境外受托人则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责任编辑:付涛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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