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范军利)11月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一方面适应期货业创新、发展所需,为境外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参与交易预留了空间,并使商业银行首次获准能够参与期货交易。另一方面,市场关注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监管认定在本次条例中仍未明确,这一“监管真空”地带对中远期交易市场发展仍然形成障碍。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北京工商大学期货证券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告诉记者,此举是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