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郑斐)11月17日,证监会出台《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扩大自营业务范围,降低部分自营业务门槛。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财新网】(记者 郑斐)11月17日,证监会出台《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扩大自营业务范围,降低部分自营业务门槛。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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