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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三审:证监会领导离职三年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担任职务

2012年12月25日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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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征求意见阶段,有意见一直反对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领导在离职后迅速担任被监管基金公司高管;为此,三审稿将《基金法》与《公务员法》做出衔接式规定

  【财新网】(记者 张冰 任重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对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下称《基金法》)进行第三次审议,贯穿整个《基金法》修改阶段,一直有声音反对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辞职后迅速担任被监管的基金公司的高管。因此,有建议指,应该在《基金法》中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证监会官员离职与担任基金公司高管要有一定的隔离期。

  《基金法》三审稿中,全国人大为此作出了修改。

  按照全国人大的考虑,《公务员法》第102条已经要求,“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在三年内,不是领导成员的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盈利性机构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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