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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企业境外外汇放款上限调整

2014年03月03日 17:44
T中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债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出10%的部分用于境内业务

  【财新网】(记者 周群)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上调至50%,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目前该实施细则全文已全文公布。该通知明确,“将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调整至50%”。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刘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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