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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次明确"通道类业务" 及风险承担主体

2014年04月12日 10:02
T中
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在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交叉产品时,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这与以往通道业务只能依靠时有时无的“抽屉协议”来厘清责任有着较大变化

  【财新网】(记者 刘卓哲)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至各信托公司。这是自2011年1月印发原标准以来,银监会首次提出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定义及各方所需承担责任予以说明。风险计提标准也将依据是否为通道类业务而不同,具体计算公式尚未给出明细。

  据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接近11万亿。按照功能划分,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其中,事务管理类即所谓通道业务,占比20%。但超过两家信托公司的高管对财新记者表示,融资类项目中,水分很大,很多项目中还是通道业务,业内普遍看法是,通道类业务占总规模的五成左右,即超过5万亿。

责任编辑:凌华薇
版面编辑: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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