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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支付机构现可申请跨境外汇业务试点

2015年01月29日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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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将跨境电商单笔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专家认为此举增加了民众的便利,打击了海外代购,保证了使用安全性,同时对国家而言保证了税收,便于数据监控

  【财新网】(记者 李小晓)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

  这份1月20日印发的《通知》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将跨境电商单笔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

  《指导意见》自印发日起实行,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就此废止。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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