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1111111
财新通行证
金融

证监会:拟对QFII与RQFII追缴税款

2015年03月08日 21:11
T中
监管层明确将对QFII、RQFII在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之间取得的资产转让所得依法征收追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来了:现在说追缴,当年干嘛不按规定直接征收?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 驻香港记者 杨刚)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有关部门拟针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税收采取专项清理活动,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3月6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财税79号文),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税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卿滢

相关阅读

2000亿RQFII额度分批开闸

2013年05月03日

QFII全面入场

2012年12月28日

RQFII以何为锚

2012年07月20日

QFII征税倒计时

2012年01月29日

“小QFII”待发

2010年07月04日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推荐阅读
财新移动
说说你的看法...
分享
取消
发送
注册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