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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将延续

2016年08月25日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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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出租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财新网】(实习记者 孙鹏云)据财政部网站8月25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两个通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优惠条件进行了明确,并表示将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向孵化企业提供房产和土地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今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提供孵化服务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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