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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一致行动人规则 收购要事先核准用自有资金

2017年01月24日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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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进行区别监管,并首次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了一定程度限制,程序上要向保监会提交材料申请核准,收购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酝酿近半年的规范保险公司二级市场投资及收购政策正式落地。

  保监会1月24日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险企在进行资本市场收购时,一要审批,二是必须用自有资金,不得动用保费,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险企收购审批的原则是一定要与保险主业相关,其他的要严格控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通知》规定,险企收购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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