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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代销私募涉非吸个人是否担责? 齐鲁证券彭晨案打回重审

2017年06月04日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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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双层嵌套的“有限合伙+基金专户”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持牌机构代销私募产品的权责划分到底是个人还是公司、私募产品与非法集资的边界在哪里、基金公司是否需要穿透核查专户产品有限合伙出资人、券商作为代销机构如何监督资金投向等一连串问题,至今仍拷问着监管层和市场

  【财新网】(记者 岳跃)齐鲁证券(现更名中泰证券)彭晨案又有新进展。这起因证券公司代销私募产品而起的非法吸收存款案,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被告之一、原齐鲁证券员工彭晨仍然坚持自己无罪。

  彭晨此前担任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与私募机构首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善财富)合作发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因大部分募集资金(1.33亿元)投入高风险的劣后份额发生损失,到期不能兑付遭投资者举报;2014年4月26日,彭晨和首善财富副总经理王永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本案涉及的投资者最终得到本金兑付和利息补偿,未发生实际损失。(详见2016年第34期《财新周刊》 齐鲁证券彭晨案:谁为“金融创新”担责

责任编辑:蒋飞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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