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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2017年10月20日 19:30
T中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将作为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非现场核查的重点对象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保监会正在采取系列措施强化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监管。10月20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已实施九年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下称1号令)做出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治理当前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数据不实的乱象,强化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偿付能力管理的现场检查机制。

  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充足状况)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上述三个指标任一指标不满足,即偿付能力不达标。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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