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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森股份重组纠纷审结 上市公司公告成重要证据

2018年02月08日 16:16
T中
上市公司2016年重组失败后的保证金纠纷,一审原告败诉。二审法院认为,上市公司公告有很强的公示公信力,应推定终止交易的公告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上市公司停牌期间,控股股东与重组方签订了重组协议,为表“诚意”,重组方交纳了1000万元保证金。数月后,上市公司对外发布“因近期证券市场政策变化导致重组不成熟,各方协议一致终止重组交易”的公告,重组方于是要求控股股东返还保证金,不料却遭到拒绝。双方于是对簿公堂。

  2月7日,财新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其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合同纠纷案。法院提供的材料中未提及具体公司名称,但从重组终止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注册地在上海自贸区这两项信息来看,这一案例涉及的公司为步森股份(002569.SZ)原大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睿鸷资产)和重组标的公司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信拍)。

责任编辑:蒋飞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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