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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跑路托管行该担责吗? 新托管指引增加十项免责条款

2019年03月19日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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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2013年版本,修订后的银行托管指引明确托管银行的职责不包括“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并要求托管行应就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等事项设定“免责条款”

  【财新网】(记者 吴雨俭)2018年7月“阜兴系”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160只产品爆雷后,由于投资者们将战火引向了部分失职的托管银行,继而引发了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下称中银协)的唇枪舌战。

  当基金管理实际控制人失联时,托管银行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3月18日,中银协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

  相较于2013年的旧版本,新版指引最引人注意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十项银行作为托管行的免责条款,明确托管银行的职责不包括“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其他免责条款还包括了投资者适当性、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等等。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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