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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托管提硬性要求: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019年07月23日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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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含新三板)商业银行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其他银行应选择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包括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财新网】(见习记者 梁虹)为治理部分银行股权乱象,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近四个月后,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已经上市(包括在香港地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保监会在配套通知中要求:还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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