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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破冰 深圳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06月03日 23:36
T中
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并不等于鼓励逃废债;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既能抑制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也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财新网】(记者 胡越)“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由于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一直未能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不少法律界人士都有如此感叹。

  如今,个人破产立法有望迎来破冰。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正式发布。

  根据《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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