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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高管薪酬可被追索扣回 离职退休人员亦适用

发布于 2021年02月04日 14:17
更新于 2021年02月05日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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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扣回比例结合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来确定;监管部门将机构该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考虑因素

  【财新网】(记者 武晓蒙)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许多业务期限较长,风险暴露存在迟滞,从业人员的薪酬支付亦应体现一定的跨周期性。

  2021年2月3日,银保监会主管媒体《中国银行保险报》发文称,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八种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可被追回。2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文件全文。

  具体来说,发生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机构应追索扣回向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二是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三是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四是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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