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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驳回安信信托再审申请 受益权转让合同效力成关键

2021年03月31日 20:40
T中
最高院认为,尚不能认定《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中包含的信托收益,为信托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

  【财新网】(记者 梁虹)安信信托(600816.SH)风险暴露近两年,多个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被投资人起诉,暴露了安信信托此前与交易对手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是否有刚兑或兜底之意存在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驳回安信信托的一则相关再审申请,引发业内关注。

  根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信息,2021年1月26日,最高院就安信信托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郑州银行”)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定。最高院认为,安信信托与郑州银行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下称“02号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此外原审判决也未超出郑州银行的诉讼请求,安信信托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安信信托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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