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全月)在推介金融产品时,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被判赔偿投资者65%的本金及利息损失。5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相关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为1969年出生的杨丽,被告为平安银行沈阳分行。2015年5月,杨丽想要购买的固收理财产品售罄,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便向其推介了多款私募基金、结构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相关产品的风险承受等级却超出杨丽中等风险、平衡型的评估结果。
杨丽主张,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其推介风险评级超出其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向其赔偿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