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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允许险资参与期指等金融衍生品

2012年10月23日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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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12日起保险资金可以参与远期、期货、期权以及掉期(互换)等境内金融衍生品交易

  【财新网】(记者 马媛)10月23日下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衍生品办法》)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期指交易规定》)。自10月12日起保险资金可以参与远期、期货、期权以及掉期(互换)等境内金融衍生品交易。

  同时下发的《期指交易规定》指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并对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及资质等作出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付涛
版面编辑:邱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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