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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二审 热议私募基金监管

2012年10月25日 10:09
T中
私募基金由谁监管?吴晓灵认为,考虑监管分工应该坚持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行政效率为目标,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金融活动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实施功能监管,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时,应做到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要按同样的原则和标准监管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组审议。

  此次基金法修订草案首次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就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证券的集资、投资和执行等问题提出疑问,吕薇认为,目前很多私募股权基金刚开始进行的是股权投资,不属基金法适用的范围,但后来上市后,就变成了有证券投资,如何划分管理界线和衔接需要明确。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有了快速的发展,但现行法律没有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为了给私募基金以金融产品的法律地位,给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同样的税收地位,进一步规范财富管理,特别是代客资产管理,有必要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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