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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一审获刑四年(更新)

2012年11月23日 17:35
T中
明星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一审宣判:上海市一中院判其四年有期徒刑,处罚金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71.5万元

  【财新网】(记者 沈乎)明星基金经理、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李旭利案一审,于11月23日下午宣判。上海市一中院判决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李旭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6万元。

  法院认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法院认定,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了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总监,兼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还兼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有权参与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并对蓝筹基金的股票投资具有直接决定权。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601398.SH)、建设银行(601939.SH)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使五矿金田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行、建行股票,累计股票成交额5226.4万元,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通过股票交易差价获利899.2万元,此外还获得工行股票分红172.3万元。

责任编辑:毕爱芳
版面编辑:林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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