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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文规范融资融券业务

2013年05月03日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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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财新网】(记者 杨璐)上交所发文规范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持有人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情形,要求其应合并计算证券数量,旨在使报告期内股东的持股数量更加贴近真实。

  5月2日,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1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参与两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持股数量的合并计算方法。“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责任编辑:付涛
版面编辑:张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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