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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爽文:关注支付机构与P2P之间的风险传递

2015年02月12日 09:47
T中
在中国,P2P行业的蓬勃与风险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今,P2P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愈发密切,甚至有的P2P公司为了业务便利已经开始申请成立支付机构,在发展业务的同时,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都应该意识到,P2P与支付机构彼此间风险相互传递的可能性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 | 樊爽文

  随着支付机构与P2P企业的业务合作越来越频繁,合作的内容的越来越广泛,在双方追求业务往来、合作共赢的同时,彼此之间又存在风险相互传递的可能。

  一、P2P已经成为高风险行业

  P2P平台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中介,本来应该归属于低风险行业。但是就目前实践看,至少由于三方面的原因,使得其风险大大增加。

  一是以生产性项目作标的。如果以个人消费性借款为标的,由于对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判断相对直观、简单,因此资金风险透明,投资人容易判断。这种情形下,P2P企业的风险总体不大,并且更容易采取一些标准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协助投资人做好风控,也能够体现大数据、搜索引擎、去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优越性。但是,如果以生产性项目作标的,除了需要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还需要判断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和风险,复杂程度明显增加,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变的不可控。尤其是对项目本身的风险评估,普通投资人几乎无能为力,信息再透明、数据再丰富,手段再先进也起不到实质作用,即使是P2P平台做这些事情都勉为其难。目前,绝大多数P2P都以生产性项目作为标的。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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