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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光大乌龙指”索赔交易所 法院驳回

2016年12月30日 08:23
T中
法院认为,无论交易所在行使其监管职权过程中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恶意,则交易所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财新网】(记者 张榆)光大乌龙指”已过去三年多时间,但后续诉讼仍在进行。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对股民索赔上交所、中金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光大证券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但驳回了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光大乌龙指”所引发的纠纷法院已判决过多次,但此前均为股民状告光大证券,此次是首例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所)要求索赔。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光大证券事发当天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如构成内幕交易,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上交所、中金所是否未能适当履行相应监管职责,是否存在相应过错,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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