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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债”开设绿色通道 可设置转股条款

2017年07月07日 19:36
T中
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为了落实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的国家战略,两个多月前证监会向社会公众就“双创债”的配套机制、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安排征求意见。7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相关指导意见文件。

  在充分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此前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指导意见》明确,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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