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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增加触发条件 六种重大违法也要退市

2018年03月10日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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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承担主体责任,增加多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可引发退市的情形,程序上缩短了退市前的“死缓期”;但市场人士仍担忧新版退市新规的执行力度

  【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时隔四年,A股市场退市制度即将迎来再次修改。

  继上周五证监会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稿,定调此轮退市制度改革以后,3月9日,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此轮退市制度改革着眼于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触发的情形,而对于交易类的、经营类的情形(连续亏损、低换手、低成交、股价低于面值等)则未改变。

  沪深交易所公布的实施办法基本相同,核心条款都规定当上市公司存在六种重大违法情形时,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相较于此前规定,增加了例如“六十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三次以上”的情形。

责任编辑:凌华薇
版面编辑:邱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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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 Exchanges Plan Tougher Delisting Rules

2018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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