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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退市状告证监会 欣泰电气终败诉

2018年04月08日 19:53
T中
北京市高院全部支持证监会关于欣泰电气欺诈上市的认定和行政处罚。对于欣泰电气申请从轻处罚的主张,判决认为,证券金融领域相较之其他行政领域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奉行依法审慎监管原则,这也要求法院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必须在恪守适度原则基础上开展合法性审查,不能逾越金融监管执法规律或者超越司法权边界施以监督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耗时近一年的欣泰电气欺诈退市状告证监会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高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鉴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这意味着最终结果是证监会胜诉。

  回顾欣泰电气案情,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14年1月3日取得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为实现上市目的,解决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详见财新报道“引用虚假《审计报告》 IPO律所未勤勉尽责遭处罚”)

责任编辑:凌华薇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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