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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引争议 华泽案投资者难获赔偿

2021年04月21日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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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将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揭露日从“处罚告知书公告日”前移至“立案调查公告日”,索赔基准价从3.72元上升至19.87元;低于19.87元买入的投资者将无法获赔

  【财新网】(记者 王娟娟)华泽钴镍( 000693.SZ ,已退市)虽被踢出A股多时,但围绕其财务造假的民事索赔却远未结束。近日,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因二审法院更改对揭露日的认定引发争议。

  在4月8日的二审判决书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将成都中院一审认定的揭露日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2017年7月7日)前移至华泽钴镍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日(2015年11月24日);同时,中介机构国信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一审分别承担承担40%和60%的连带责任,改判为承担100%的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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