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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不合格应收账款不得开展保理业务

2014年04月18日 16:59
T中
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近日,银监会正式出台《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理业务进行定义与细化分类,以规范和防控风险。

  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包括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融资等服务,通常用于企业贸易活动。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较低。银监会此前表示,保理业务最主要的风险主要在于保理融资,存在部分银行借保理融资之名,做一般性贷款或放松融资审查。

  对此,《办法》明确,银行不得基于五类不合格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即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

责任编辑:郭琼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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