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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给保代新上“夺命条款”?保代回应称早已执行

2018年06月08日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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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出现过多例上市企业当年亏损的情况,通常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但因此受到处罚的保荐人并不多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证监会此前修改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在经过两个半月的市场征求意见之后,于6月7日凌晨正式发布实施,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条关于保荐人的强约束。

  被市场成为“夺命条款”的内容是指,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三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北京一位投行人员告诉财新记者,这条“夺命条款”虽然新加到了《首发办法》里面,实际上保代这个行业早就已经执行上述条款,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在2009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第71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出现上市当年即亏损的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三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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