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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落实证券服务机构“双备案”

2020年02月29日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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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新《证券法》实施在即,其中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规定》),2月29日正式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发挥着资本市场“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现行的财务顾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双备案”。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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